| ● 四季度人才供求比达到全年最高点 ● 东部地区招聘职位数和求职人数占全国 2/3 ● 建筑、市场营销等职位大专及以下学历者受欢迎
日前 , 从人事部有关部门了解到, 2007 年第四季度,全国部分人才市场共有 35 万家单位参加招聘,提供招聘岗位 322.9 万个,登记求职 812 万人,职位供求比为 1∶2.51 (职位数为 1 ,求职人数为 2.51 ,下同),供 |
| (2008年2月24日)[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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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 |
| (2007年9月4日)[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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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 |
| (2007年9月4日)[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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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 |
| (2007年9月4日)[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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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 |
| (2007年9月4日)[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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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 (2007年9月4日)[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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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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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9月4日)[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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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 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 |
| (2007年9月4日)[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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